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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7-26 0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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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完美体育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全省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当前我省城市绿化的重点是搞好普遍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做到黄土不露天。要着重加强城市周围山体、水体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带,营造城市的“绿环”;要搞好江河湖涌的环境整治和城市主要干道的改造,建设滨河绿化带和园林景观路,在城市进出口的公路、铁路两边,江河两岸建成生态功能强,绿化、美化、安全融为一体的绿色通道,形成城市的风光带;要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的绿地率,改善中心区的人居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绿化规划的内容,并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近期内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其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汇总后于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已经编制完成,但已经不适应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或没有划定绿线年底前修改、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要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预留绿地;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坐标控制线,编制各类绿地的名录,与城市绿地系统一起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占补平衡,由建设单位交纳绿化补偿全,原则上在同区内进行异地绿化。
要千方百计增加日城区的绿地。城市的旧区改造,应成片改造,配套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改造前,预留绿地不得低于25%;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要加强各项建设配套绿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绿地的征用,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配套绿地的征用或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资体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助城市及用围的绿化隔离带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跨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每年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城市建设总投资的5%,城市绿化的维护资金,不得低于当前城市建设维护费的15%。要实行城市绿化分级、分部门、分单位建设管理,将管理与建设、养护相分离,积极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拓宽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的各类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比例,用于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的法规体系。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查处侵占绿地,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各类违法行为,违法占用绿地的,要限期退还,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和补偿办法,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不得已情况下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实行补偿。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城市绿化的质量水平。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矿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制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